臺南市各區衛生所門診收費基準表(107年6月1日以府法規字第1070608379A號令)
項次 |
收費項目 |
數額 |
備註 |
1 |
掛號費 |
五十元 |
|
2 |
體格檢查表 |
一百元 |
每增加一份加收十元 |
3 |
預防注射證明書 |
一百元 |
每增加一份加收十元 |
4 |
普通診斷書 |
一百元 |
每增加一份加收十元 |
5 |
就醫證明書 |
五十元 |
每增加一份加收十元 |
6 |
英文死亡證明書 |
一百元 |
每增加一份加收十元 |
7 |
病歷影本 |
一百五十元 |
每份頁數逾十張者.每張加收五元 |
8 |
病歷摘要 |
一百五十元 |
每份頁數逾十張者.每張加收五元 |
9 |
行政相驗 |
一千元 |
費用含發給死亡證明書十份.其申請加發者.每份加收十元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