報載有關餐廳販賣腐皮未強制標示基因改造食品資訊。食品藥物管理署表示,104年5月29日已預告「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之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規定」草案,規定具營業登記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之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者,應標示「基因改造」或「含基因改造」字樣,預定於104年12月31日實施,現正辦理法規公告之行政作業,未來餐廳倘販售使用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製成之豆漿、豆腐、豆花、豆乾、豆皮、大豆蛋白製得之素肉產品,皆須明確標示基因改造食品資訊。 食品藥物管理署再次重申,為維護消費者知的權利,除已於104年5月29日公告「包裝食品、食品添加物及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」,不論是包裝食品、食品添加物或散裝食品,只要含有基因改造食品原料,應依規定期程標示,另為使外食之消費者食的安心,亦已將標示範圍擴大至直接供應飲食場所(如餐廳)。
食品藥物管理署提醒餐廳業者,未來販售之食品中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應依相關規定標示,如未依規定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,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令業者限期改正,並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。
本文內容的資料來源: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