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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滿18歲不得吸菸及禁止供應其菸品

依據國民健康署108年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結果,我國每10個青少年吸菸者中就有4個使用加味菸,為了保護青少年,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(含電子煙、加熱菸與新型菸品)予未滿十八歲者,若違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