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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南市新型菸品危害防制自治條例111年7月8日生效

為保護本市兒童、青少年健康,免於菸品所害,台南市致力於「臺南市新型菸品危害防制自治條例」的立法推動,終於在111年7月6日公布,7月8日正式生效。自治條例規定台南市全面禁止製造、輸入、販賣、展示、廣告、促銷或贊助電子煙、加熱菸等新型態菸品,違者最高可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;另於禁菸場所使用電子煙或加熱菸等新型菸品,最高可處新臺幣1萬元罰鍰。